开封市招生办公室
2016年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公告
一、 报名条件
符合《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成人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中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
二、 报名时间
1、网上报名时间:9月12日—9月25日
2、 信息确认时间:9月19日—9月25日
3、志愿填报时间:9月12日—9月25日
4、征集志愿时间:12月14日
三、 现场确认流程
重要提示:各位考生,由于现场确认人数较多,为避免拥堵节约时间,网报时请根据选定日期的确认人数合理选择确认时间,考生应核对信息无误、网报成功后前去确认点进行确认。
考生要在自己选定时间内,到选定的信息确认点(开封市信息确认点详细情况见附件1)办理报名信息确认手续。
1、 资格审查
(1) 本人的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报考专科起点升本科的考生需带电子注册备案表;
(2)户籍不在我市的考生,需提供考生所在工作单位开具真实有效的工作证明及工资单和三险一金证明的其中一项。(截止到报名当天,需缴纳二个月以上)。如发现考生所提供的材料有造假或不实的情况,将取消考生报名资格,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读取二代正式身份证。身份证丢失可以使用临时身份证。
3、 采集指纹信息。
4、采集图像信息。
5、 在现场打印的一式两联的考生信息确认表上签字,考生保存下联,上联交确认点。
四、 其他事宜
1、 报考方式、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志愿填报、成绩查询、录取及照顾加分等政策,请考生访问“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网站(http://www.heao.gov.cn)”,阅读《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成人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了解我省成人高校招生政策和规定,查询学校招生的有关情况。
2、 准考证领取时间及地点:
(1)领取时间:10月26日—10月28日
(2)领取地点及要求:考生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现场报名确认单到考生现场确认的确认地点领取准考证。
3、 为严肃考风考纪,根据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的要求,开封市2016年成人高考继续为考生提供文具,禁止考生携带任何与考试无关的东西入场,具体要求如下:
(1)考生考试所需文具由市招办统一提供。
(2)考生严禁携带除身份证和准考证以外的物品入场,一经发现视为违规。
(3)考生如必需带规定外物品入场的,应在考前到市招办进行申请。
以上相关要求,考生如还有疑问可向市招办成招科咨询,咨询电话0371-23886511。
4、 学历认证未通过的考生,请于11月20日前将学历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交现场确认点。
5、 成绩公布及录取时间
(1)成绩、分数线公布时间:11月22日
(2)网上录取时间:12月5日至11日
(3)征集志愿录取时间:12月16日
(4)查询录取结果时间:12月23日
考生登陆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网站(http://www.heao.gov.cn)即可查询。
五、诚心应考、违规必究
教育部提出要严厉打击资格造假行为,加强对考生报名资格、申报加分资格的联合审查,严防弄虚作假。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见附件2)对在考试中存在的违规舞弊行为进行了严厉的处罚规定。对在考试招生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取消考试、录取资格,同时触犯刑法的将受到刑法追究。为了给考生创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今年我市将严查考风考纪,严厉打击舞弊行为,特别是替考行为。由于往年在我市一些非法招生中介为了经济利益,存有扩大宣传、违规招生的行为,请广大考生务必慎重,一定要到市、县招办报名处进行报名,以免耽误学业。
开封市招生办公室
二〇一六年九月
附件1:
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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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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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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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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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接授
专升本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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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接授
高起本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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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接授
高起专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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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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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确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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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黄河路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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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1-23886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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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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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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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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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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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符区确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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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祥符区教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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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1-26662307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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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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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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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县确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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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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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1-2796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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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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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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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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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许县确认点
|
通许县招生办
|
0371-24976067
|
否
|
是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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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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杞县确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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杞县建设路中段教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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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1-28961133
|
否
|
是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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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于2015年1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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